应对虚假广告之我见
昨天浏览网站,看到这样则相关链接,主要是针对消费者关注的侯耀华、赵忠祥、唐杰忠等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出公开信,劝诫名人、明星慎做广告,拒绝承做虚假和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这已是市消协第四年发出劝诫公开信。北京市消协表示:少数名人、明星做的广告,对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名人、明星根本不确切了解所宣传的产品,在广告中却称其使用效果好。”市消协对名人们公开建议,珍惜其荣誉和形象,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社会应承担责任的意识,做“良心”广告,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一时间,有关明星涉嫌为虚假产品代言,违法录制广告的事件,以及背后牵扯出的一连串关乎监管、制度、法规和查处等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样两天相关评论。
先来看第一条,从艺人角度出发考虑,虚假广告是一条产业链,名人、演员只是其链条中的一环。若是我们的规定、法律,或广告监管部门只仅仅盯着名人、演员,这是不够的。因为在这条产业链上,除了承担当然赔偿责任的唯利是图的不良商家外,还有那些见义忘义发布虚假广告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若是任其逍遥担责之法外,不仅是法治不公,而且,即使让名人、演员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全都消失,这类虚假违法广告也未必就会绝迹,在利益的驱使下,还会不断变换着新的花样出现在公众的面前,让消费者防不胜防。感觉这还是蛮有道理的,应该推崇。
我顶的第二个帖子是从广告法的完善角度讲的。首先,要出台严格的《广告法》对不诚信的广告厂商进行严厉惩罚,让其不敢有侥幸心理。从法律上规范广告的形式、范围,务必做到客观、真正,不得隐瞒、不得无限夸大,一旦发现进行破产性的惩罚,提高“欺骗”消费者的代价。其次,是要加强对广告载体的监督,虚假广告最终是通过媒体传播出去的,对于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也要进行惩罚,要求媒体主动审核广告真实性,对于传播虚假广告媒体进行不同的程度的惩罚,对主管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理。听完这位网友的评论,感觉建议真是好极了。希望相关人士能看到,并能为其带去思考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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