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五部门要求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
五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行政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新农合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注重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本县(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沟通和监管制度,由省、市(地)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实施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和大型设备检查。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作用。
六是坚持便民的就医和结报方式,做好流动人口参加新农合的有关工作。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简化农民到县外就医的转诊手续,探索推行参合农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办法,方便参合农民在全省范围内就医补偿。
积极引导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外出务工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民的就医补偿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简化审核报销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农民工务工城市确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七是健全管理经办体系,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要求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继续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在全国逐步建立新农合监测网络。
八是加强新农合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要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科技、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要做好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相关政策及经办服务等方面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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