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网络的运营
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的特点,但是也隐藏了许多虚假信息,该办法规定,在省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医疗保健机构,从而从根源上保证互联网信息的安全,以便有序的运行。
而且对于医院的网站的工作人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网站或频道须有两名以上熟悉医疗保健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一名副高级以上保健专业科技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这样就保证医疗信息不会出错,保证了网站内容的真实性。
该办法从施行以来就广受人民群众的好评,因为该办法提出,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黑龙江卫生等冠名。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白癜风患者在其网站上浏览信息的时候就可以得到准确无误的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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